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布《<关于建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从审查内容、特殊情况、审查流程等四个事项,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9日。
关于审查内容,《征求意见》列出四方面17条审查内容,涉及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等。
原文如下:
关于建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建立依法必须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内容
重点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要求或评标标准的情形。
1.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3.设定歧视外地经营者、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5.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投标。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上述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
9.对省级相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以上述企业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不予加分的条件。
10.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是否存在设定非法定或不合规要求的情形。
1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招标信息知悉范围,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12.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3.要求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开标等环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向投标人(承包人)违规收取保证金。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非现金担保唯一形式缴纳。投标人(承包人)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不依法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是否存在设置有失公允或违法违规合同条款的情形。
15.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行业惯例,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工期、服务期或交货期。
16.未合理划分双方风险,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17.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是否存在其他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特殊情形
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的。
(二)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流程
(一)招标人自我审查。招标人在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过程中,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开展自我审查。自查没有问题启动招标的,招标人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潜在投标人等提出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研究,发现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中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中,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招标人异议处理。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异议内容进行研究,并在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经研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确实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招标人应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按规定顺延提交文件截止时间,如修改内容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发布变更公告,并重新计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招标人应及时将修改内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潜在投标人等依法投诉。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招标人答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确实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但未进行修改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按规定向招标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的,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等,对备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包括投诉事由、审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理依据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备案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省情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审查流程,尽快建立本省份依法必须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二)畅通投诉渠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牵头拟制省、市、县三级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受理联系方式清单,并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优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平台等服务功能,保障投诉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多种方式,反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信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详细记录公平竞争审查不良行为信息,对确实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相关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加强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抄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